军检须知及体格检查标准标准

时间:2016-7-17 14:39:31 来源:慢性腮腺炎

军检须知及体格检查标准标准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是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基础工程。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在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行。组织考生军检主要包括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

1、军检地点及时间

山西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到达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有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原则上依照各院校招生计划3倍掌握)肯定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并在省招生考试公布,考生注意及时上查看名单及相干通知,按时参加军检。

军检地点:山西省军区教导大队(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红沟靶场路69号)。

乘车线路:从太原火车站(太原长途汽车站)乘1路(路),或从太原火车南站乘路(路)、建南汽车站乘52路公共汽车,至下元转乘7路(16路、17路、路)公共汽车,到红沟路口站下车,按路标指引步行往南沿红沟靶场路至山西省军区教导大队。

军检时间:军检共安排3天时间(6月29至7月1日),每天军检时间为7时30分至16时。

6月29日:全省女生和太原、晋中、阳泉3市男生;

6月30日:临汾、长治、晋城、运城4市男生;

7月1日:大同、朔州、忻州、吕梁4市男生;

7月4日:在省招生考试公布当场未告知体检项目检查结论,并组织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考生进行复议,受理复议时间截止7月5日16时,逾期不再受理复议。

联系-67

军检将依照面试、体格检查、心理检测的顺序“一站式”完成,全程封闭管理,封闭区内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协调,封闭区外围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突发事件应对。

2、面试

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1寸免冠照片4张和黑色中性笔1支,严禁携带任何通讯装备,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考生面试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派人担负面试考官。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面试考官统一编组,围绕考生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对考生进行面试。考生进入面试区后,首先查看军检流程图和面试分组单,然后到面试待试区对应小组就坐,等候面试。面试合格者,发给《面试合格证》,考生凭《面试合格证》领取体魄检查表,并填写好个人基本信息后,统一编号参加体格检查。对面试不合格的考生,面试考官须现场向考生说明不合格缘由。考生若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可向设在现场的面试复议组申请复议,由复议组作出终究结论。

3、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

考生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与心理检测(以下简称心检)顺次进行。体检医院实行,履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考生体检重新划分小组,每组人,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导医带领考生逐项进行检查,体检项目中外科、内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除妊娠)、B超、心电图检查、X胸片检查项目结论将当场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有异议,可向体检医生提出复议,对可复议的项目由医师填写《复议单》交给考生,考生可在军检最后一项内容结束后,向设在现场的复议组(地点设在图书馆1楼大厅)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组现场组织复议,肯定复检的考生于当日16时左右统一编号组织复检。对当场不能做出结论的血常规、尿常规、妊娠、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肌酐、血清尿素、空腹血糖、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毒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项目,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时在省招生考试公布,考生可按规定自行查询,对结论(仅限不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医治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军区教导大队申请复议。体检工作结束后,医院根据体检情况做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或不合格的总结论,医院领导在考生体检表上签字负责,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同时将所有考生体检结果在省招生考试公布,考生可按规定自行查询。

考生体检结束后,须按编组到体检结果签字确认处对当场已告知体检项目结论签字确认,然后到心理检测区参加心检。考生心检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采取计算机检测和结构性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大约1小时。心检结束后,由现场负责人员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写入考生体检表并签字负责。

注意事项:考生参加体检前一日饮食要平淡,23时后禁食,体检当天凌晨禁食禁水。考生参加血液、尿液、B超等项目检查后,经体检医生同意可到设在现场的食品销售点购买食品,以防因较长时间空腹造成身体不适。

4、军检举报

军检现场设有监督举报,-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后卫[]号)

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试行)》《军队院校学员毕业考核体格检查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军队院校学员毕业考核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年军队院校学员招收和毕业考核工作组织试行。试行期间,现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6号)暂缓履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学员毕业考核体格检查标准》是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学员招收和毕业考核、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与提拔国防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重要根据。各大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点,及时了解掌握试行情况,深入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制定的标准,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兵士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提拔国防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px以上,女性身高px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格:

(1)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可自行改正的脊柱侧弯;

(2)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3)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4)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5)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px(空降兵超过px),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75px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越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75px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袒露部位长径不超过75px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px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腐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2)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3)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0px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2)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3)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4)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5)包茎、包皮太长;

(6)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7)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产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75px以下;

(2)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3)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75px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mmHg,<mmHg;

(2)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以下范围,合格:

(1)心率6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和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2)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发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和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2)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3)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4)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5)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资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和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品、药物和其他物资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12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到达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和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瘜肉样变,和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许黏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每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改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改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12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2)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3)视膜、脉络膜陈腐性病灶,黄斑区之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蛀牙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医治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医治、修复后功能良好的蛀牙、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以下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1)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良好的;

(2)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堆叠的;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4)错牙合畸形经正畸医治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点,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12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以下范围,合格:

(1)血红蛋白,男性~g/L,女性~g/L;

(2)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2/L,女性3.8~5.1×2/L;

(3)白细胞计数,3.5~9.5×/L;

(4)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5)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6)血小板计数,~×/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条件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以下范围,合格:

(1)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2)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umol/L,女性70~umol/L;

(3)血清尿素:2.9~8.2mmol/L;

(4)空腹血糖:3..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以下范围,合格:

(1)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2)尿酮体:阴性;

(3)尿糖:阴性;

(4)胆红素:阴性;

(5)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以下范围,合格:

(1)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2)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3)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液妊娠实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实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实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以下范围内,合格:

(1)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2)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沿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3)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4)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意、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以下范围内,合格:

(1)正常心电图;

(2)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良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颠倒;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发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伤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和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第四至10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1)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3)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5)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75px以下;

(6)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7)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25px以下;

(8)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9)肾盂宽不超过37.5px,输尿管不增宽;

(10)脾脏长径px以下,厚度.5px以下;脾脏长径超过px或厚径超过.5px,但是脾面积丈量(0.8×长径×厚径)px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12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和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2)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50px;

(3)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75px。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履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履行。

附件: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魄检查表

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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